武漢科技職業學院信息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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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我校信息,不斷提高依法治校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以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有信息總體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等類別。
第三條?公開信息應遵循真實合法、公平公正、及時便利、程序規范等原則。
第四條?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校內各單位(部門)發現不利于安全穩定的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時,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提供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校內各單位(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方案。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六條?學校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統籌推進全校信息公開工作,適時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信息公開院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組成。著力構建校長領導、分級負責、學校辦公室組織實施、監察部門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協同落實、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的信息公開工作格局。
第七條?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主任由學校辦公室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訂、實施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
(?二)負責創建、維護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專題網站;
(?三)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指南、信息公開事項清單,牽頭撰寫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歸口發布、更新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
(?五)歸口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復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協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七)協調推進校內各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監督檢查辦公室設在紀檢辦公室,主任由紀檢委員兼任。領導小組監督檢查辦公室負責對校內各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建設情況;
(?二)提交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情況;
(?三)網站建設和信息更新的情況;
(?四)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的情況;
(?五)與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文件資料的整理情況;
(?六)受理關于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七)執行本辦法的其它情況。
第九條?校內各單位(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領導本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并明確?1?名負責人分管,指派?1?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并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
? ? 第十條?學校應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
(?五)學科與專業設置,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
(七)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崗位設置管理與聘用辦法,教師爭議解決辦法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學校業務工作中有關秘密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
(?四)涉及個人隱私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它信息。其中第(?二)、(?三)、(?四)項所列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
或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
第十三條?主動公開的信息,應通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專題網站統一公布。同時,學校也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輔助公開:
(?一)學校門戶網站;
(?二)黨代會、教代會(工代會)、團代會(學代會)以及校情通報會等會議;
(?三)黨務公開欄、校務公開欄等平臺;
(?四)學校文件、會議紀要、簡報等公文;
(?五)校內外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
(?六)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等形式;
(七)其它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學校宣傳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學校官方微博、微信等現代傳播媒介,加強信息解讀,回應社會關切。
第十四條?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電子郵件、?傳真、郵寄、?自行領取、當場閱讀或抄錄等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學生工作部(處)、人事處等職能部門應將相關管理?制度分類匯編,在新生和新進教職工報到時以有效方式發放或進行對?接。
第五章 ??程序及要求
第十六條?主動公開的信息,一般由信息責任單位審核后公開,重要信息需報分管校領導審定后公開。
第十七條?主動公開的信息,一般自其產生、制作完成或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一般自變更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如需要征求教職工、學生或其他人員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其它規范性文件對征求意?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一般按照申請——受理——審查?——答復——歸檔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凡向學校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須填寫《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信息公開申請的,受委托人須提供書面委托書,否則不予受理。學校原則上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通過信函、傳真方式提交《申請表》的,應注明“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學校指定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校內其他單位(部門)不得擅自以學校或者本單位(部門)的名義,受理、答復申請人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一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后,應對《申請表》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協調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根據下列情況,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答復:
(?一)屬主動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不予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本校職責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應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對能夠確定該信息責任單位的,可告知申請人該單位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包含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進行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充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領導小組辦公室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告知不再重復受理。
?第二十三條?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答復結束后,應將相關資料及時歸檔。
第二十四條?擬公開的信息,除本章上述所規定的一般程序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公開的,應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依照學校有關規定須經校內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公開的,應按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二十五條?學校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予以提供,不對該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其它處理。
第二十六條?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它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第六章 ??監督、考核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接受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學校適時對校內各單位(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吸納部分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
第二十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協調各單位(部門)共同編制?上一學年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按要求報送省教育廳。
第三十條??學校把校內各單位(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到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工作體系,統一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一條?學校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務?預算,積極加強經費保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